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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报警系统


条文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条文说明
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
注:
1.本图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2.图形显示装置及区域显示器为可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3.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4.当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中第4.9条的相关规定。
提示
1.确认火灾后,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启动。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宜超过3200点。
3.区域显示器通常用于酒店、旅馆等建筑中,其设置要求见本图集第53页。
4.消火栓按钮用于报警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因此不包括在区域报警系统内。
5.条文中的火警传输设备与本规范第6.10条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为同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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